返修、退運中的一般貿易進口
貨物返修,退運一般分為兩大類進口回大陸。 方法一,一般貿易返修、退運進口 ,方法二,包稅進口
其中方法一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貨物出口時按照正常的報關報檢程序出口,則一般進口進可以按照一般貿易進口的方式進來。具體又分為三種情況:
情況一、已辦理退稅,退關退貨的處理
出口企業出口的貨物發生相關退關退貨后,出口企業必須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補繳已退(免)的稅款,如果退運的貨物已經申報辦理退稅的,并分別依以下情況予以處理:
(一)如出口企業將退關退運貨物加工整理,更換相同規格型號的貨物重新出口,或將退運貨物退給供貨企業不再出口的,出口企業應持有關憑證其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及“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以簡稱“證明單”),出口企業或供貨企業憑證明單沖減當期銷售收入和銷項稅額。
(二)出口企業將退關退運的貨物轉為內銷的,應持有關憑證到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轉內銷證明單”,作為其內銷時進項抵扣憑證。
情況二、已申報、未辦理退稅、退關退貨的處理
出口企業將購進貨物的專用(抵扣聯)報關給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后,貨物發生退貨而轉作內銷或部分內銷的,企業須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其應退稅款在退稅總額中予以扣除或比照已稅稅務補交稅款(已申報資料正常辦理退稅)。同時,外貿出口企業還應填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經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簽章后,作為內銷時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企業申報的專用(稅款抵扣聯)留存稅機關。
情況三、未申報退稅,退關退貨的處理
對出口企業尚未申報退稅卻已發生退關退貨并轉作內銷的,由于有關原始單據在企業,由出口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原始單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在書面申請報告及原始單據上簽注“未辦理退稅證明
方法二就比較簡單,方便。如果不是用自己的公司的抬頭報關報檢出口,就只能通過方法二的包稅進口由香港中轉進口回大陸,手續簡單。僅需提供裝箱單、發票即可。但是弊端是目前不是所有的貨物都可以通過這種方式。例如:機器,設備等大件的電子產品暫時不適用此種方式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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