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法律效力
《海關法》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
東莞寄貨到香港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及其他進出境報關單(證)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效力,是貨物的收發貨人向海關報告其進出口貨物實際情況及適用海關業務制度、申請海關審查并放行貨物的必備法律文書。它既是海關對進出口貨物進行監管、征稅、統計以及開展稽查、調查的重要依據,又是出口退稅和外匯管理的重要憑證,也是海關處理進出口貨物走私、違規案件及稅務、外匯管理部門查處騙稅、逃套匯犯罪活動的重要書證。因此,申報人對所填報的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應承擔法律責任。
海關對東莞寄貨到香港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的一般要求:進出境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時,必須填寫并向海關遞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人在填制報關單時,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范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一,報關人必須按照《海關法》、《貨物申報管理規定》和《報關單填制規范》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向海關如實申報。
第二,報關單的填報必須真實,做到“兩個相符”:一是單證相符,即所填報關單各欄目的內容必須與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以及批文等隨附單據相符;二是單貨相符,即所填報關單各欄目的內容必須與實際進出口貨物的情況相符,不得偽報、瞞報、虛報。
第三,報關單的填報要準確、齊全、完整、清楚,報關單各欄目內容要逐項詳細準確填報,字跡清楚、整潔、端正,不得用鉛筆或紅色復寫紙填寫;若有更正,必須在更正項目上加蓋校對章。
第四,不同批文或許可證以及不同合同的貨物、同一批貨物中不同貿易方式的貨物、不同備案號的貨物、不同提運單的貨物、不同征免性質的貨物、不同運輸方式或相同運輸方式但不同航次以及不同運輸工具名稱的貨物等,均應分單填報。一份原產地證書只能對應一份報關單。同一份報關單上的商品不能同時享受協定稅率和減免稅。在一批貨物中,對于實行原產地證書聯網管理的,如涉及多份原產地證書或含非原產地證書商品,亦應分單填報。
第五,在反映進出口商品情況的項目中,須分項填報的主要有下列幾種情況:商品編號不同的;商品名稱不同的;原產國(地區)/最終目的國(地區)不同的。
第六,已向海關申報的東莞寄貨到香港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如原填報內容與實際進出口貨物不一致而又有正當理由的,申報人應向海關遞交書面更正申請,經海關核準后,對原填報的內容進行更改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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