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香港的運輸公司
對于同時適用多種稅率的到香港的運輸公司進口貨物,在選擇適用的稅率時,基本的原則是“從低適用”,特殊情況除外。
1.原產于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進口貨物,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進口貨物,適用最惠國稅率。
到香港的運輸公司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協定稅率。原產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含有特殊關稅優惠條款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或者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自主給予特別優惠關稅待遇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特惠稅率。
到香港的運輸公司上述之外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以及原產地不明的進口貨物,適用普通稅率。
2.適用最惠國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適用暫定稅率;適用協定稅率、特惠稅率的進口貨物有暫定稅率的,應當從低適用稅率;適用普通稅率的進口貨物,不適用暫定稅率。對于無法確定原產國(地區)的進口貨物,按普通稅率征稅。
3.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關稅配額內的,適用關稅配額稅率;關稅配額外的,其稅率的適用按其所適用的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4.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口貨物采取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其稅率的適用按照《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和《保障措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5.任何國家或者地區違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或者共同參加的貿易協定及相關協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貿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關稅或者其他影響正常貿易的措施的,對原產于該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貨物可以征收報復性關稅,適用報復性關稅稅率。征收報復性關稅的貨物、適用國別、稅率、期限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并公布。
6.凡進口原產于與我國達成優惠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并享受協定稅率的商品,同時該商品又屬于我國實施反傾銷或反補貼措施范圍內的,應按照優惠貿易協定稅率計征進口關稅;凡進口原產于與我國達成優惠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并享受協定稅率的商品,同時該商品又屬于我國采取保障措施范圍內的,應在該商品全部或部分中止、撤銷、修改關稅減讓義務后所確定的適用稅率基礎上計征進口關稅。
7.執行國家有關進出口關稅減征政策時,首先應當在最惠國稅率基礎上計算有關稅目的減征稅率,然后根據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及各種稅率形式的適用范圍,將這一稅率與同一稅目的特惠稅率、協定稅率、進口暫定最惠國稅率進行比較,稅率從低執行,但不得在暫定最惠國稅率基礎上再進行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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